关于印发《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系(部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条例》的通知
日期:2017-11-09 09:58:29  发布人:admin2  浏览量:9
中共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文件                 沪工商委〔2017〕25号     关于印发《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系(部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各系(院、部):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系(部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条例》于2017年11月6日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各系(部院)结合十九大精神的学习,认真组织学习和落实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系(部院)党政班子的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学院系(部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条例》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委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1月7日     附件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系(部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条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遵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以及市教卫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上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党建工作》的精神,为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在学院领导下系(部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法治系部院,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和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系(部院)党政职权范围内具有决策权。系(部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专业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系(部院)正副主任(院长)、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由系部主任(院长)兼职的,由专职副书记参加)、部门工会小组长等。根据议题需要,经系(部院)主任(院长)和党支部书记协商一致,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部院)主任(院长)与书记共同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其它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系(部院)主任(院长)或书记提出,由系(部院)主任(院长)与书记协商后确定列入会议议题。凡未经系(部院)主任(院长)、书记与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院)主任(院长)或书记召集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要求贯穿学生培养的全过程,坚持以学生全面成长和发展为中心,以专业建设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抓手,研究决定事关系(部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共同负责贯彻系(部院)党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其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讨论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系(部院)贯彻实施意见;     (二)根据学院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系(部院)的发展目标、教育教学、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及有关的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实施意见、年度工作总结等; (三)讨论研究系(部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队建设工作;研究决定系(部院)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讨论决定系(部院)的人员选留、人才引进、境内外培训、出国(境)人员选派、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及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奖惩、评聘及岗位等级调整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上报系(部院)所属专业主任等建议人选;    (六)根据院部的经费分配计划,讨论决定系部(部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和学生工作事项;    (八)讨论研究准备报请院部审批的重要工作;    (九)讨论研究系(部院)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学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研究维护系(部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安全、稳定、工会、团组织工作; (十二)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做好决策前的调研工作,集中集体智慧,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重大事项决策前,系部主任(院长)与书记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必要时应向学院请示报告。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询基层干部、师生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提高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力。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院部反映,但在本级或院部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有关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系(部院)主任(院长)和书记征得多数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即时召开。会议议事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议题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需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及时传达至全系(部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头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主任(院长)、书记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及时做好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内容。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事项,有关重要决定和全系(部院)性工作部署,须形成文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根据文件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文件的存档、发放、管理和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文件执行力。   二、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系(部院)党支部是系(部院)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为系(部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对系(部院)的办学方向、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党支部按照《党章》及上级关于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提出。系部(部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以列席有关会议。系(部院)党支部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按照学院党委统一部署,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落实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党的工作范围的有关工作; (三)研究系(部院)党的建设工作和学生辅导员队伍等党建队伍建设工作以及人才的培养、凝聚、服务及使用等工作; (四)分析党支部建设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措施; (五)分析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的意见和措施; (六)讨论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年度培养发展计划,提出确保党员质量以及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七)讨论党务公开、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向党员报告工作、创先争优与党内表彰、党员处理等有关事项; (八)指导系(部院)工会小组、妇女、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相关工作; (九)研究加强系(部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十)讨论其它需要党支部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党支部讨论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必要时须形成书面意见或建议,提交系(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认真抓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检查系(部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抓好班子成员的自身建设方面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根据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 部院)主任(院长)、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  主任(院长)是系(部院)行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学院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主持系(部院)行政的全面工作。党支部书记是系(部院)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主持系(部院)党的全面工作,支持系(部院)主任(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系(部院)主任(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发展战略和培养人的根本任务,从本系(部院)的实际出发,组织制定系(部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后组织实施,及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抓好系(部院)教学实验、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二)根据学院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制定系(部院)专业建设规划。 (三)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和培训计划。做好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工作,培养选拔专业建设领军人才。 (四)负责抓好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推进教学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对外合作、科研立项、教学(科研)成果申报等工作。    (六)坚持系务公开,民主办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在办学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贯彻勤俭办学原则,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使用学院下拨的经费,提高资金和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部院)的贯彻落实。 (二)根据学院《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围绕系(部院)改革发展和师生思想实际,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及时掌握师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并解决师生实际问题。做好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主体责任,抓好系(部院)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向院党委提出系(部院)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建议,协助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察和考核工作。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组织好领导班子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好班子成员中的各种问题,加强和谐班子建设。 (四)做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五)全面负责系(部院)的党员培养发展工作,按照建立以党建为核心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关心重视学生党建工作,抓好培养发展工作队伍建设。   (六)领导系(部院)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做好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考核管理工作。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部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系(部院)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系(部院)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造和谐校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八) 指导系(部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系(部院)主任(院长)和党支部书记共同负责的主要职责是:   (一)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系(部院)教职工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系(部院)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二)在院党委、院部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察、使用、考核和监督工作。配合抓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  (三)共同研究讨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系(部院)人才引进以及人员出国、晋升、毕业、奖惩、保密、档案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事项。    (四)共同研究讨论系(部院)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研究人事、财务、办学资源调配。按照财务制度依法合理使用系(部院)经费和资金。    (五)党政齐抓共管,加强系(部院)领导班子的反腐倡廉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共同负责系(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共同负责落实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开展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    (七)完成学校部署的其它任务。   四、系(部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明确职责、健全机制、交叉任职、共同负责”的总要求,全面推行系(部院)党政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员系部主任(院长)一般应同时任副书记,系(部院)书记一般同时任系(部院)副主任。设教学副系主任一名。书记、系部主任(院长)一肩挑的,可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 第二十三条 系(部院)党政领导班子共同负责系(部院)的改革发展事业。主任(院长)和书记共同承担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责任,凡是系(部院)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主任(院长)、书记都应当认真思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领导班子密切配合,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好事业、帮助人才干成事业的用人环境。    第二十四条 主任(院长)、书记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团结好党政领导一班人,带领群众实现系(部院)的工作目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遇事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统一思想,推动工作。      四、 系(部院)党政班子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五条 系(部院)党政班子要坚持学习制度,遵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十九大精神,发扬求真务实精神,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二十六条 系(部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主任(院长)和书记要以身作则,勤政廉政,共同努力把系(部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好。    第二十七条 贯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领导班子及每个成员在年度考核中进行述学、述职、述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评议和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廉洁从政。      五、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餐旅服务学院行政管理职能按照二级学院理事会和相关规则运行。                                       2017年11月6日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 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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