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市教卫工作党委《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议事决策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是在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学校的办学方向和改革发展稳定中起保证作用,在学校的依法办学和维护各方权益中起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
(三)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学院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配备、定员定编和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五)参与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六)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党委工作报告。
(八)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会、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十)维护学院稳定及其他应由学院党委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党委会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并进行汇总,由书记、副书记商定。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要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议题或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党委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群部门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书记的同意;党群工作以外的议题需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会议由院长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参加。
第八条 事关全局的重大议题,应在党委会之前,进行必要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党委会议题:未经充分准备且缺少必要汇报材料;临时动议又不是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作出决定但会前尚无可供选择方案;属于行政部门研究并有权处理决定的。
第四章 党委会的召开
第十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三条 党委会根据议事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党委会所议事项涉及到出席会议的同志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应完整准确地做好每次党委会记录,以存档备查。重要议题需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的议事原则。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或由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要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和决议,必须按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可区别情况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在讨论重要问题时,如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磋商,待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讨论党务干部任免,不得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讨论决定,应由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提出人选并提供考察材料。重要干部任免,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书记或由书记指派人员向其转告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所议内容及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须作传达的,应由会议确定的人员传达,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催办。
第二十四条 党委成员对党委会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在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根据需要可采取口头、文件、简报、会议纪要等形式,向上级报告,或传达至有关部门、党支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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