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05-24 15:04:09  发布人:dzb  浏览量:0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工作,促进“互联网+教育”健康发展,加强教育移动应用事前选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高等院校管理服务类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合作单位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各类教育移动应用,包含但不限于APP、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号、订阅号、企业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平台、抖音短视频、其他各类小程序和移动平台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由信息化办公室归口管理。信息化办公室在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工作,负责统筹管理全校教育移动应用,形成学校准入在用教育移动应用名录并完成使用者备案工作;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开发、决策机制,监测、预警、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问题隐患和安全事件。

第四条  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选用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开发、选用或使用的相关部门承担准入审查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开发、选用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做好教育移动应用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用户的切身利益。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教育移动应用实行“准入审查”决策机制。所有教育移动应用开发、选用、使用均需进行准入审查,办理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在学校内推广和使用。

第六条  按照“凡进必审”的原则,负责开发、选用或使用的相关部门应履行以下准入审查责任:

1.自主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检查是否经过学校立项、审核,是否完成提供者备案。

2.自主选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检查是否完成提供者备案。

3.各类教育移动应用,如需大范围采集个人信息,除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的以外,应充分征求用户意见。

4.采集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教育移动应用,检查是否组织科学性、伦理性、安全性论证。

5.检查是否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的信息认证。

6.检查是否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是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是否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要求提供教育移动应用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完整说明,并存档。

7.检查是否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否有未向用户明示、未经用户同意,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的现象。是否有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的现象。

8.检查是否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180日以上。

9.检查是否会议讨论,集体决策。

10.检查是否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分为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提供者备案是指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在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网址:http://aqq.eduyun.cn)中的提供者备案。使用者备案是指在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使用者备案。

学校对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实行统一的登记备案管理,包括使用者备案、自研自用备案。

第八条  自主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须经学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后方可进行开发,完成提供者备案后,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备案申请。

自主开发,服务于学校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自研自用),直接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备案申请并配合完成自研自用备案。

第九条  自主选用第三方公司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须先要求第三方公司完成提供者备案后,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备案申请。

自主选用其它移动互联网平台(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小程序、企业号、公众号等,应先经宣传部审核同意,然后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条  上级组织明确发文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由领导小组指定负责单位,直接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备案申请须提交《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申请表》(附件)和相关说明、论证材料。

第十二条  已有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信息化办公室及时注销或更新备案信息。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有关备案资料进行按类归档管理,不断完善登记管理工作;定期梳理学校开发、选用和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实时公布、更新学校准入在用教育移动应用名录,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四条  负责开发、选用或使用的相关部门应履行以下运行管理责任:

1.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引导教师、学生合规使用教育移动应用。

2.安排专人监测教育移动应用所发布有关信息内容的合法性。

3.配合校内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

4.定期自查在用情况,掌握内容变动和更新情况,重点排查强制广告、强制推广和违规收费等方面问题。

5.发现有害信息或违规活动及时处置,并向领导小组、信息化办公室反馈。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控制管理服务类教育移动应用的数量,统筹规划小程序、企业号、公众号等应用。原则上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整合成一个应用;面向教职工提供管理服务的整合成一个应用;面向学生提供办事服务的整合成一个应用。

第十六条  学校依托信息化办公室统筹建设数据集中、服务集成的教育移动应用,提高对教学、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化支撑水平。各单位已有和新建的教育移动应用原则上都要求纳入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平台进行管理和发布。

第十七条  教育移动应用使用个人基本信息应从学校基础数据库中共享,不得向用户重复采集个人基本信息,确保在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安全。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引进、推广、运行、管理、使用教育移动应用的全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教育移动应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以学校或所在相关部门的名义建设带有学校相关名称的教育移动应用。

第二十条  对违规开发、选用、疏于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化办公室将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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