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条例(修订)
日期:2020-05-21 10:32:08  发布人:dzb  浏览量:70

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做好信访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建设尤其是干部作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采
    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包括教委信访办公室等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函件等。
    第二条  学院党政分管领导负责指导、检查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来信问题,接待信访工作中重要来访者。
    第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归口办理,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处理好信访问题。
    第四条  各系(部)、处(室)主要领导也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群众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级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1.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学生等工作的建议;
    2.对学院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3.监督、揭发学院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4.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学院解决范畴的行为;
    5.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各级部门,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务场所,不得损害接待部门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室(部门)。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事态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报告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及上级领导。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程序:接访、登记备案、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分管领导对问题处理意见批示、根据批示完善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结案归档。
    一般情况自收到来访之日起1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5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凡部门职权范围外的信访事项,接待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单位(部门)提出。
    第十五条  学院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等有关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十六条  学院各级领导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八条  学院各级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情况、师生群众的愿望等,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信访处理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物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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