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1-03 09:34:54  发布人:admin2  浏览量:70

沪府发〔2017〕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促进上海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民办教育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任务,注重机制创新,突出内涵建设,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全面、协调、健康、有序发展。民办教育的发展,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丰富了教育资源供给、深化了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了人才培养模式、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民办教育已经成为上海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和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为上海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出发,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全面落实《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面贯彻实施《若干意见》,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

  (三)实施目标

  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大力扶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提升民办教育治理水平、创新政府扶持机制、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彰显办学特色、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初步建立适应上海城市发展定位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体系。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原则,落实党的工作与民办学校发展,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同步开展。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配与任免,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积极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规定,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完善民办高校党政干部选聘机制,制定《上海市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教代会、学代会等群众组织和学生社团建设。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全面贯彻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制订实施民办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专项计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类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科德育、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加强网络思政和易班建设,充分发挥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配备。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组织育人的水平。

  三、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一)落实分类管理制度

  制定《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确保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实现平稳过渡。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许可和登记。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明确已设学校过渡安排

  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学校(以下简称“现有学校”),其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其完成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选择以及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予以差别化的扶持和管理,实现分类管理。对过渡阶段的现有学校,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修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完成其他相关手续。

  (三)推进现有学校有序过渡

  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其中,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其他学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

  (四)完善退出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健全各类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其中,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未及选择直接终止,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和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终止,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等手续。

  (五)建立补偿奖励机制

  现有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未及选择直接终止,妥善安置受教育者和教职工并且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补偿与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从将其他资产依法转让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剩余财产在扣除对出资者的补偿或奖励后,其余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四、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一)完善准入制度

  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提供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生态。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简政放权,推进一站式受理、窗口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教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层次类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和特殊教育等。民办学校的设置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制定完善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审批材料目录及相应的格式化文本。

  (二)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

  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运用信贷、租赁、保险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收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或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股权质押等投融资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创新教育投融资模式,依法依规为民办学校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的贷款、担保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三)试点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探索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在民办教育领域的合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和吸引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办学,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管理者和骨干教师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在学校管理、人员聘用、人才培养、财务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办学的体制优势。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五、完善政府扶持政策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

  (二)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以按照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三)试点市场化收费改革

  制订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逐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新设立或者完成过渡手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稳妥推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完善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监管机制。在过渡期间,民办学校需要调整现行教育收费标准的,应先按规定完成办学属性的重新登记,再按照程序调整收费标准。

  (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根据国家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各区可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完善市、区两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鼓励、扶持、促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和特色创建,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加大财政对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民办教育重大改革和发展。探索试点政府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学校的教育教学等设施建设。市、区两级政府明确政府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经费扶持机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健全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办学成本政府补贴制度。

  (五)完善购买服务制度

  鼓励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不断完善购买项目、标准和程序,制定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完善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支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管理、课程、科研等方面探索资源共享,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形成相互委托管理和相互购买服务的新机制。探索不改变薄弱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民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鼓励民办中小学参与集团化办学。因地制宜开展地段内学生就近入读民办中小学与幼儿园的购买学位工作。鼓励民办学校开发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的各类教育公共服务项目,提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六)健全完善基金制度

  继续做大做强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市有关部门对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予以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在筹集社会资源和资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剩余资产处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和特色创新、促进公益性强的优质民办教育机构健康成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

  六、落实现代学校制度

  (一)健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民办学校章程,健全学校决策机制。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理)事、监事制度。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二)规范关键岗位选聘机制

  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建立适应自身发展的标准化内部管理体系。探索职业校长制和公开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当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一个自然人不得兼任同一个学校的董(理)事和监事。

  七、强化规范发展

  (一)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的出资、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二)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

  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健全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平台,建立民办学校财务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民办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健全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报备制度。

  (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广告与简章的备案和发布工作,依法规范宣传与招生。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者发给证明文件。

  (四)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应急避难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受教育者和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八、提高办学质量

  (一)明确学校办学定位

  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支持创办理念先进、课程设置多样、注重内涵发展和特色建设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继续实施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民办优质幼儿园(项目)创建活动。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试点建设高水平民办高校和应用型特色高职,支持民办高校进行中高职、应用本科贯通培养改革,探索应用型人才产学合作培养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设立专业硕士学位点,提升上海民办高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保障依法自主办学

  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落实国家和上海关于招生的规定,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鼓励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计划分配模式、探索创新招生选拔机制、改进录取方式。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根据全市统一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三)培育优质教育资源

  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设立民办教育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培养一批民办教育专业研究人员、学校管理专业人员。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引导行业企业与学校加强合作,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与企业建立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评估体系,把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作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九、保障师生权益

  (一)落实教师同等待遇

  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创新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和交流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从教奖励制度。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

  (二)保障学生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人员数量与专业能力满足办学需求。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等第三方教师专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引导民办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分层分级的校本研修机制。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四)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年金制度、购买商业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方式,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试点对距退休时间较短的专职教师加速年金积累。对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将年金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作为拨付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尊重、维护和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提升管理水平

  (一)改进管理方式

  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审批备案、监督检查、统计分析、信用管理、风险预警、信息公开、社会服务等功能,探索建立审批与备案事项并联办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二)完善年检年报制度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主管部门与法人登记部门加强合作,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对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办学层次、专业设置、课程教材、招生规模、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办学、资产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稳定、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引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年度检查的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风险防范

  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对民办学校获得办学许可的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的情况,年度资产财务状况、年度检查的结果以及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均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家长)、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处理机制。

  (四)建立综合监管机制

  建立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会同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巡查发现、受理分派、违法查处、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协作的机制,构建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

  十一、发挥各方作用

  (一)完善政府协调机制

  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战略研究、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建立完善由市、区教育部门牵头,编制、发展改革、商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税务、工商、金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参加的市、区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多部门协调机制,综合解决社会力量办学中的体制机制障碍,研究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重大问题。发挥“上海市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会议”功能,推进落实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等开展工作,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培育更多的社会机构参与民办学校办学过程和办学质量评估。第三方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业务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予以奖励、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参考之一。充分发挥各类机构在民办学校评估认证、咨询服务、风险防范、融资贷款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解放思想、凝聚共识、深化改革,制定具体措施,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总结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促进上海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本市各相关部门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本市各相关部门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参照《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分工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社工委、各区委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市教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委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规定,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委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民办高校党政干部选聘机制,制定《上海市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市教委牵头,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市教委牵头,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教代会、学代会等群众组织和学生社团建设。(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委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委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委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9.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制定《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市教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确保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实现平稳过渡。(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对现有学校予以差别化的扶持和管理,实现分类管理。(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退出机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建立补偿奖励机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16.完善准入制度。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提供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生态。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简政放权,推进一站式受理、窗口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教育。(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层次类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和特殊教育等。民办学校的设置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制定完善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审批材料目录及相应的格式化文本。(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运用信贷、租赁、保险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收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或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股权质押等投融资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创新教育投融资模式,依法依规为民办学校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的贷款、担保等服务。(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上海银监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商务委、上海银监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探索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在民办教育领域的合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支持和吸引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办学,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管理者和骨干教师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在学校管理、人员聘用、人才培养、财务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办学的体制优势。(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政府扶持政策

  2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以按照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试点市场化收费改革。制订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逐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市物价局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完善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监管机制。(市教委、市物价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0.根据国家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各区可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完善市、区两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鼓励、扶持、促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和特色创建,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加大财政对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民办教育重大改革和发展。(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1.探索试点政府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学校的教育教学等设施建设。(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2.市、区两级政府明确政府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经费扶持机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健全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办学成本政府补贴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完善购买服务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健全完善基金制度。继续做大做强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市有关部门对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予以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现代学校制度

  35.健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章程,健全学校决策机制。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6.董(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理)事、监事制度。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7.规范关键岗位选聘机制。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建立适应自身发展的标准化内部管理体系。探索职业校长制和公开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当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一个自然人不得兼任同一个学校的董(理)事和监事。(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规范发展

  38.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的出资、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健全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平台,建立民办学校财务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民办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健全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报备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0.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1.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广告与简章的备案和发布工作,依法规范宣传与招生。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者发给证明文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2.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应急避难等相关标准。(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民防办、市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受教育者和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民防办、市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办学质量

  44.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5.支持创办理念先进、课程设置多样、注重内涵发展和特色建设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继续实施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民办优质幼儿园(项目)创建活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6.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7.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市教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8.试点建设高水平民办高校和应用型特色高职,支持民办高校进行中高职、应用本科贯通培养改革,探索应用型人才产学合作培养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设立专业硕士学位点,提升上海民办高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9.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0.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市教委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1.落实国家和上海关于招生的规定,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鼓励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计划分配模式、探索创新招生选拔机制、改进录取方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2.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根据全市统一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3.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设立民办教育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培养一批民办教育专业研究人员、学校管理专业人员。(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4.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市教委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5.引导行业企业与学校加强合作,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与企业建立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评估体系,把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作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师生权益

  56.落实教师同等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创新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和交流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7.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从教奖励制度。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8.保障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9.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0.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人员数量与专业能力满足办学需求。(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2.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等第三方教师专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引导民办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分层分级的校本研修机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3.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4.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年金制度、购买商业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方式,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试点对距退休时间较短的专职教师加速年金积累。对于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将年金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作为拨付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5.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6.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尊重、维护和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管理水平

  67.改进管理方式。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8.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9.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系统。(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0.完善年检年报制度。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主管部门与法人登记部门加强合作,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1.加强风险防范。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2.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3.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4.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家长)、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处理机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5.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税务局、市工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各方作用

  76.完善政府协调机制。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战略研究、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市教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税务局、市工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7.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市教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税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8.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9.第三方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业务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予以奖励、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参考之一。充分发挥各类机构在民办学校评估认证、咨询服务、风险防范、融资贷款等方面的作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0.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各项改革任务。原则上,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参加部门积极配合,依据各自职能主动作为,确保改革发展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二)各牵头部门要会同参加部门研究制定各项任务具体落实工作方案,拟定配套政策、明确落实方式及时间进度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推动落实。

  (三)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掌握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交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学院党委宣传部编辑、转载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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